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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健身器材伤人赔偿责任解析: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谁该负责?

    谁负责赔偿?

    通过案例普及法律

    小区健身环脱落,业主受伤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各有各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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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涉案小区已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使用,故涉案健身器材的维修管理者应为物业公司。同时,涉案健身器材已过期,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物业公司:

    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将涉案健身器材移交给物业公司。因此,作为业主,房产公司应该负责维修,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谁应该为“麻烦”的健身器材“买单”?

    让法官详细告诉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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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

    夏某系涉案小区业主

    某房地产公司是涉案小区的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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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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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某在小区健身器材场地使用吊环时,因螺丝松动,吊环及连接臂突然掉落,砸中夏某的头面部,造成夏某受伤。

    2022 年 3 月 8 日

    夏女士报了警,得知涉事健身器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安装的,该公司是业主,一家物业公司是管理人。警方调解无效后,夏某无奈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71.64元。

    下一个

    让我们按照时间线来回顾一下案件的事实吧~

    2018 年 9 月 27 日

    甲方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某物业公司为涉案社区签订了《初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并交接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共用设备移交给乙方,再移交业主。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乙方接管房产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公用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纠正。

    2020 年 10 月 14 日

    涉案社区通过竣工验收

    2020 年 11 月 6 日

    涉案社区已交付使用

    夏某接管该大楼时,涉案健身器材已建成并可以使用。截至起诉时,某房地产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已完成涉案小区电梯、绿化等项目的移交,但尚未移交涉案健身器材。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核算确认,夏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07.37元,并判决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后两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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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作为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既没有办理健身器材的交接、检验手续,也没有向物业公司移交技术资料。同时,也无法证明涉案健身环在事发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此,应当推定房地产公司存在过错责任。

    此外,涉案小区从投入使用到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一年多的时间。物业公司应知悉,涉案健身器材属于小区附属设施,物业管理费实行包干制,其中应包含健身器材的维护保养费用。某物业公司接管物业后,及时完成了电梯、绿化等工程的移交,但没有移交健身器材。这种情况下,社区移交使用的时间应视为健身器材移交完成的时间。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有义务主动联系房地产公司办理健身器材的交接,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但某物业公司未尽到服务管理义务,给夏女士造成损害,具有明显过错。

    综上,两家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的消息

    承担赔偿或者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该法的真正目的是用制度规范引导和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不断提高安全保卫能力,及早预判风险,及时消除险情,将矛盾纠纷止于萌芽状态。为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应认真检查、全面交接,明确各自职责,最大限度降低后续物业管理服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保养、清洁、绿化、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公用部分;并维护物业服务区。维护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应当平等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上放置、悬挂的物体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在场的。过错。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业主、管理人、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业主、管理人、使用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供稿:庞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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